(北京市)关于本市地热矿业权新立及变更范围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12 |
颁布日期: |
2009/10/1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9/10/12 |
颁布日期: |
2009/10/12 |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地热矿业权新立及变更范围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
各地热开发利用单位及地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矿业权新立及变更范围的,不再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并取得所在地区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或《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为顺利进行本市地热矿业权登记工作,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地热矿业权新立、变更登记范围的,一律提交基于1980西安坐标系测算的经纬度范围拐点坐标,地热采矿权还需提交1985国家高各程基准的高程,不再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拐点坐标。
二、北京市地质工程设计研究院现为本市矿业权实地核查单位,申请地热矿业权新立、变更范围的暂时由该院负责实地核查并出具《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或《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三、有关地热矿业权行政许可及服务类事项中含有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矿业权排他证明要件的,改为由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或《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探矿权(地热)申请范围核查表
附件2:北京市采矿权(地热)申请范围核查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探矿权(地热)申请范围核查表
探矿权申请人
(盖章)
勘查区位置
项目类型 □新立探矿权登记 □变更勘查区范围
勘 查 区 范 围 坐 标
实地核查单位:
日 期:
矿产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重叠核查意见 经查,申请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置,也未受理其他矿业权申请。
年 月 日
核查人:矿开处、勘储处、地热处经办人员
注:此表自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完毕后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做为申请地热探矿权的依据。
附件2
北京市采矿权(地热)申请范围核查表
采矿权申请人
(盖章)
地热井编号
项目类型 □新立采矿权登记 □变更登记范围
矿 区 范 围 坐 标
实地核查单位:
日 期:
矿产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重叠核查意见 经查,申请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置,也未受理其他矿业权申请。
年 月 日
核查人:矿开处、勘储处、地热处经办人员
注:此表自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叠核查完毕后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做为申请地热采矿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