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4/01/01 |
颁布日期: |
1994/06/0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94/01/01 |
颁布日期: |
1994/06/09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
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202号 1994年6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京政发(1994)29号)规定,现将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1986年10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工资总额的18%调整到19%;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到5%。
二、乡镇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逐步做到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再按年龄划分。这次暂规定乡镇企业一律按每人每月120元为聘用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聘用人员个人按每月28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