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4/10/20 |
颁布日期: |
1994/10/2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关系 |
生效日期: |
1994/10/20 |
颁布日期: |
1994/10/20 |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
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
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20日)
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附后),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工作安排按如下原则:
1.职工从参与合资、合作的原中方单位进入该企业的,依据离开原中方单位时与原中方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
2.其他职工,有单位接收的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无单位接收的,回本人户口所在地进行求职登记。
二、外商投资企业除按市政府1994年第7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给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的职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费用,在职工的各项福利费中列支。
三、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变化需要裁减的人员,企业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