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特许经营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18 颁布日期: 2002/07/1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2/07/18
颁布日期: 2002/07/18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对车用液 化石油气供应实行特许经营的通知   随着我市清洁燃料汽车推进工作的不断深入,为保证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供气质量,建立长期稳定的气源供应市场,使发展清洁燃料汽车这一重大环保举措取得实效,并为申办奥运提供必要保证。根据市政府2000年7月28日控制大气污染措施调度会精神,我市决定对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特许经营。   目前,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特许权已通过招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经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北京中海海油燃气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特许供应商。   今后,凡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有经营性质的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只能向上述特许供应商购买车用液化石油气,并由特许供应商使用带泵槽车按市物价局批准的批发价格,将车用液化石油气送达各加气站,加气站原有站内卸车装置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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