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颁布机构: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6/09 颁布日期: 2004/06/09
颁布机构: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4/06/09
颁布日期: 2004/06/09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运输 危险化学品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04年第5号)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应当先取得运管部门认可的危险化学品运营资质,喷涂或悬挂警示标志,并按下列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通行证:   (一)外省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进京办证处窗口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但6时-24时不得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其中8吨(含)以上货车6时-22时不得在五环路主路行驶;本市号牌机动车,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用证”,但货车7时-9时、16时-20时不得在四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先到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然后再办理“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   (三)须通行以下37条道路的,持“外埠危险物品车辆通行证”或“危险品运输专用证”,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苑通行证办证窗口办理“危险品运输专线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长安街(大北窑桥至新兴桥);   2、天安门广场东侧路;   3、天安门广场西侧路;   4、人民大会堂西侧路;   5、人民大会堂南侧路;   6、府右街;   7、南长街;   8、北长街;   9、正义路;   10、台基厂大街;   11、南池子大街;   12、北池子大街;   13、三里河路(甘家口至木樨地桥);   14、玉渊潭南路;   15、万寿路;   16、东大桥路;   17、光华路;   18、秀水北街;   19、秀水南街;   20、秀水街;   21、秀水东街;   22、日坛路;   23、日坛北路;   24、建华路;   25、神路街;   26、日坛北巷;   27、芳草地西街;   28、芳草地北巷;   29、雅宝路;   30、朝外市场街;   31、亮马河南路;   32、新东路;   33、三里屯路;   34、三里屯东三街;   35、三里屯东四街;   36、三里屯东五街;   37、三里屯东六街。   二、5吨(含)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运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市区及郊区城镇一般道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二、三、四环路主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高速公路最高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配备押运人员,不得超装、超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对发生泄漏或者有泄漏危险的,还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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