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10/09 | 颁布日期: | 2010/09/09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10/10/09 | 
              
              	| 颁布日期: | 2010/09/09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10〕117号)
京煤集团: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北京市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全面、深入、持久的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9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考核评级办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评分办法(略)
  3.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申请表(略)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的所有煤矿(矿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考核目标,其中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采掘关系正常;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防灭火、防尘系统;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考核内容分十个专业项目,即:安全管理、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监控、运销。
  第四条 各专业项目满分为100分,分值计算方式:
  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项目得分=(本年度内矿自评各专业项目得分之和/煤矿自评次数)×0.6+(本年度内公司考评得分之和/考评次数)×0.4。
  (采煤、掘进专业项目每月、季考评得分=参与考评工作面得分之和/参与考评工作面个数)。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满分为100分。
  总分值=安全管理专业项目分值×0.1+采煤专业项目分值×0.15+掘进专业项目分值×0.15+通风专业项目分值×0.15+机电专业项目分值×0.1+运输专业项目分值×0.1+采掘机电运输专业项目分值×0.1+地测防治水专业项目分值×005+安全监控专业项目分值×0.05+运销系统专业项目分值×0.05。
  第六条 煤矿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的考评,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对各煤矿(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每年年底前,煤矿可以聘请经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部门认可的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一次考评。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按分值分三个等级:
  一级:总分90分以上,低于90分的小项不多于5项且在80分以上。
  二级:总分80分以上,低于80分的小项不多于5项且在70分以上。
  三级:总分70分以上,低于70分的小项不得多于5项且在60分以上。
  第八条 各煤矿于次年的1月初向集团公司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将中介机构考评结果一并上报。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聘请中介机构考评的,企业申报等级和中介机构考评结果一致,认定为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企业申报等级和中介机构考评结果不一致的,按低等级的结果认定。
  未聘请中介机构考评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认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矿井)名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