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29 |
颁布日期: |
2006/05/2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6/05/29 |
颁布日期: |
2006/05/29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协调字〔2006〕5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今年4月深圳会议精神和《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积极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强化源头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重大危险源主体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加强监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范,不断改进监控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管,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管理)职责,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与管理。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本市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试点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努力创新监管手段。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明确负责重大危险源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具体人员,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加强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初步审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单位在开展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