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验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06/07/25 | 颁布日期: | 2006/07/25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06/07/25 | 
              
              	| 颁布日期: | 2006/07/25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验收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危化字〔2006〕77号 2006年7月25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储罐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2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罐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应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
  二、承担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成后应编制施工报告。施工报告应包括储罐清洗情况、阻隔防爆材料安装情况和有关检测数据等内容。
  三、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罐的使用单位,在改造完成后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验收申请后,会同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质监局等部门,对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罐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
  五、阻隔防爆技术储罐验收申请表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阻隔防爆技术储罐标记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