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和检查台帐管理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1/22 |
颁布日期: |
2007/01/22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在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和检查台帐管理制度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13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和检查台帐,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管理规定》(京煤安监[2005]18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和台帐,认真填写下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做好检查日志和台帐的管理工作。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升井后,应及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认真填写在检查日志上。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填写在检查台帐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落实到部门、人员,限定整改期限,跟踪整改情况,做好验收、反馈工作。
三、下井检查日志和检查台帐的填写内容要具体且符合实际情况,不得随意涂改和撕页。确需涂改时,必须由涂改人员盖章或签字。
四、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下井检查日志和检查台帐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没有认真如实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日志和检查台帐的,要按照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京煤集团要督促和检查所辖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下井日志和检查台帐制度的落实情况,对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填写下井日志和检查台帐的煤矿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六、填写下井检查日志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需要在检查台帐上填写主要问题的范围,国有煤矿由京煤集团规定,小煤矿由房山、门头沟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规定并报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附件:1.《×××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日志》样本(略)
2.《×××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检查台帐》样本(略)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