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划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与水利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2/10/08 |
颁布日期: |
1992/10/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92/10/08 |
颁布日期: |
1992/10/08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与水利部门地下水
资源管理权限范围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2〕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资源条例》),切实实施对本市地下水资源分部门加强管理,现根据《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实施中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下列范围内,地下水资源由城市节水部门按《水资源条例》和《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管理:
1.城区和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全部行政区域,远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良乡、南口、沙河、溪翁庄、新镇的镇行政区域。但上述区域内的农业用水(指种植、养殖和农民生活用水,不含乡镇企业用水)除外。
前列远郊城镇在《水资源条例》实施前后有行政区域扩大或建制分立等变动的,管辖范围按扩大后或分立后各镇的行政区域确定。
2.门头沟矿区办事处所辖范围、燕化总公司、首都机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区、县级的工业、科技、经济等新开发区(含本通知下发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规划范围。
二、本通知第一项所列范围以外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由水利部门按《水资源条例》的规定管理。
三、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城市节水部门和水利部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征收。水利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城市节水部门与水利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管辖范围的具体地域界限,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需作管辖移交的,两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办理好工作交接和有关档案材料的移送,不得借故拖延或不交。
五、各级水利部门和节水管理部门,要认真遵守两个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本通知划定的分工范围,密切配合,依法办事,各区、县政府要依法加强本地区水资源的管理,协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在工作中不以大局为重,互相扯皮,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共同协调解决。本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