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气象学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机构: |
北京气象学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07/01 |
颁布日期: |
2005/07/01 |
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气象学会 二○○五年七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北京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施放气球资格考试),取得施放气球作业资格的凭证。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经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四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由北京气象学会统一颁发,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参加当年施放气球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气象学会申领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第七条 北京气象学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条件的,颁发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并报北京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施放气球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提出补发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补发。原证作废。
第十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每年4月底前进行年度审验注册。逾期不审验注册的,其施放气球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取得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本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气象学会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二、京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学会的相关证明。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北京气象学会收回其原证,换发施放气球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无效,并2年内不得再参加施放气球资格考试: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施放气球资格证书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