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1 颁布日期: 2009/04/14
颁布机构: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3/01
颁布日期: 2009/04/14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环信字[2009]10号)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和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及工作机制   (一)本规程所称环境信访是指: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和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建议、意见,举报环境违法和环境侵权及行政违纪行为;2.信访人依法向各级环境保护局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3. 信访人请求作出、撤消或改变已经由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环境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我局信访工作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信访办公室归口管理,负责阅读、登记、送批、转办、督办、汇总上报以及协调、会办,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分工负责,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管理。   (四)我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要建立完善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机制。   二、受理的环境信访渠道   (一)书面来信: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和我局受理的人民来信等。   (二)电子信件:市委督查室转来“市委书记信箱”、市政府督查处转来“市长信箱”、苏州市领导信箱信件处理平台“部门信箱”、中国苏州网“公众监督”信访件、我局“服务信箱”和省环保厅“12369 环保联网服务系统”转办信访件等。   (三)电话投诉:省《政风热线》转来信访件(苏环督政风)、省环保厅电话转办件(苏环督电)、我局“12369”环境违法举报热线受理投诉、苏州市便民服务中心“12345”转来信访件等。   (四)苏州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转来的群众上访件,我局受理的群众上访件和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上访件等。   (五)新闻媒体关注和报道的群众投诉及违法排污等问题。   三、环境信访工作处理程序   (一)受理登记: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来信、电子邮件等信访件,并按信访渠道、时间、信访人、联系方式、信访内容等逐一进行登记。   (二)领导阅批:局信访办公室将已经登记的信访件报上级领导审核批示,并根据领导批办意见交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保局办理。   (三)归口办理: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区环境保护局在接到我局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件后,按照本规程的“环境信访办理要求”进行办理。   (四)催办督办:对交办时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件,局信访办公室应根据交办期限,对逾期没有回复的,可发函或致电承办部门进行   催办、督办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五)函复上报   对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及其他单位转来的信访件,根据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结果,由局信访办公室统一扎口函复上报。   各市、区环境保护局上报的答复材料必须加盖环境保护局或环境监察大队公章,并注明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六)结案归档   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将处理完结的信访件登记归档,并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和情况分析。   (七)对不属于环保职能范围的来信、来电、来访,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向信访人(匿名信和无通讯方式的除外)解释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转函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环境信访办理要求   (一)办理时限   1.局信访办公室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3天内将信访件转交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由局信访办公室直接办理的来信,根据信访渠道的不同在其规定办理期限内办结。   2.承办部门和单位在收到我局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各类信访件后要抓紧办理,需要上报结果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上报我局信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必须向我局信访办公室书面提出延时报结并说明情况。   (二)回复反馈   1.承办部门和单位在信访件办理结束后,应按照“谁处理、谁答复”的原则,通过书面复函、电话回复、电子邮件或当面告知等方式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2.信访人要求“不需回复”或无任何联系方式的,可不作回复。   3.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和单位的信访件,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并形成答复意见后,由主办部门和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   (三)报结材料   承办部门和单位对信访件的办理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答复材料应当按照信访人的诉求(举报)内容和领导批示完成。对一些上级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因承办部门和单位上报的答复材料过于简单,导致局信访办公室无法报结,局信访办公室可要求承办部门和单位补报材料或重新办理,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依据。   (四)跟踪督办   承办部门和单位在办理信访件过程中要求被投诉单位实施整改的,局信访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部门和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直到整改完成为止。   局信访办公室发现承办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办理结果不答复信访人的3.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4.报结材料不按照信访人的诉求(举报)内容和领导批示完成,避重就轻或避而不答的;5.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五、环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一)承办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投诉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投诉单位的,局信访办公室可以向局监察室或承办部门和单位的监察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二)承办部门和单位在信访工作中发生相互扯皮、推诿、办事不认真、处置不及时、不履行职责义务、不反馈信访人处置意见、不及时上报反馈信访处置情况等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三)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和信访纪律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颁发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程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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