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2003)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9/04 颁布日期: 2003/09/04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9/04
颁布日期: 2003/09/04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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