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2003)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04 |
颁布日期: |
2003/09/04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04 |
颁布日期: |
2003/09/04 |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