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10)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11/01 颁布日期: 2010/09/29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11/01
颁布日期: 2010/09/2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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