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10)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11/01 |
颁布日期: |
2010/09/29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