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配合开展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配合开展江苏省市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配合开展江苏省市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7/21 |
颁布日期: |
2010/07/21 |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配合开展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水管〔2010〕157号)
各市水利(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1号)文件精神,现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配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础,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促进城乡建设结构及布局优化,改善区域土地生态环境的重要支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水利的建设与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认识,充分认识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实现安全水利、资源水利、民生水利和环境水利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结合行业特点,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配合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宣传水法规与水利政策,宣传水利的基础设施作用与社会公益效益。要认真做好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规划等水利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做好河湖水域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饮用水源地保护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共同贯彻落实。
三、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河湖等水利工程和水域用地的管理与保护。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水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围湖造地,不得将湖滩、湖荡作为耕地总量占补平衡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河道管理范围,不得改变水利工程用地的性质,不得划作建设用地,不得划作基本农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占用水利工程,其土地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等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法规和政策,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水域的管理与保护,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加强检查,严格执法,保证江河湖库的调蓄能力和防洪安全,维护河湖的健康形态和健康生态;要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确界设桩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依法管理和保护,维护水利工程的合法权益,维护水利工程的完好与安全,确保水利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