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10/10 颁布日期: 2007/10/10
颁布机构: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10/10
颁布日期: 2007/10/10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 (苏安办[2007]52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查出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函〔2007〕38号)要求和梁保华省长“对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再部署、再动员、再推动、再落实,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组织‘回头看、再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当”的指示精神,各市安委会要认真开展“回头看”和进行“补课”。重点抓好:   一、已排查出隐患的企业。对已排查出隐患的企业,各市要指导企业抓紧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完毕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限期整改,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小企业。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小企业一般事故多发是重要原因之一,决不可掉以轻心。从督查情况看,不少地区为数众多的规模以下小企业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必须重新部署,不留死角。   三、隐患申报为零的企业。这些企业有的可能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问题暂时还不是很明显、很突出;有的则可能排查治理走了形式、搞了过场。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的表现,都反映了企业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盲目乐观、过分自信,都需要重新“补课”。   四、近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治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紧紧盯住上述四类重点企业,采取重新部署、重点指导、及时检查督促,以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市要认真贯彻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安办〔2007〕40号)精神,确保隐患排查的知晓率、覆盖率和整改率,并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抓紧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纳入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岗位、车间、工厂、公司4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建立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要广泛动员,充分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实现层级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切实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 二○○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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