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25 |
颁布日期: |
2007/04/2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25 |
颁布日期: |
2007/04/25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7〕3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严格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严禁购进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国家安监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7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市将此次氯酸钾专项治理纳入2007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通知的要求,认真落实氯酸钾专项治理的各项要求,严格依法实施对氯酸钾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对氯酸钾经营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否有违规销售氯酸钾的行为,是否建立氯酸钾购买、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等。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单位,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总局危化[2006]1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对没有建立购买、销售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经营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否有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坚决倒查氯酸钾的来源和渠道。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要依法没收氯酸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或者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烟雾类、摩擦类、引火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单位,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监总局危化[2006]154号文件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
四、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的重点:是否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验收,是否确保不购进、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产品。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有购进、销售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需要使用氯酸钾的生产企业每月购买、领用氯酸钾的情况,请于次月10日前上报省局。
各市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请于11月底前报省局。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