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01 |
颁布日期: |
2006/11/0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01 |
颁布日期: |
2006/11/07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安监〔2006〕20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行安全审查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范围。无论是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企业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要求、程序等,请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05]174号)执行,国家和省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自2006年10月1日起,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有特别要求的。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对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作出的结论负责。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第三方评审,《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162号)停止执行。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后,由安监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