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粮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8/31 |
颁布日期: |
2006/08/3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粮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6/08/31 |
颁布日期: |
2006/08/31 |
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苏粮办[2006]30号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全面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
为进一步增强执法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5] 119号)的要求,制定《江苏省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制定科学、透明的执法程序,设定公开、公平的执法标准,完善奖罚分明的考核机制,达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
以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确保政令畅通;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实现行政执法的责权一体化;坚持合法行政、高效便民原则,把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诚实守信原则,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依法管粮的法治环境,促进我省粮食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
一、主要职责
江苏省粮食局为全省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起草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省粮食行业、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编制落实全省粮食收支存计划和进出口计划;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指导地区平衡。
(三)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指导粮食经营主体依法经营,积极搞活粮食流通;负责全省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协调产销区之间粮食的购销和调剂。
(四)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和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等行政许可工作。
(五)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省内各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省级、地方和农民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协调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六)负责粮食市场供应管理,保障全省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水库移民以及缺粮、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的粮食供应。
(七)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核工作;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中央储备粮代储库承储资格材料进行初审。
(八)指导全省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负责粮食(油脂)收购和储存环节的质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加工生产、供应环节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制定我省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陈化粮处理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全省粮食市场供应,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价格政策,适时平抑市场价格,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指导全省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对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行业统计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省粮食行业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
(十三)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省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省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法定责任人 :王元慧 局长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职责
对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一)督促本局执法部门贯彻执行粮食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审定本局起草的粮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制定本局执法工作规划、计划和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
(四)协调本局各执法部门之间、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督促本局执法部门开展粮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六)组织查办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和审定行政复议决定;
(七)负责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考核评议,主持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八)负责向上级机关汇报粮食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二、分管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和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提出立法建议,审查草拟的粮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指导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和粮食法制宣传工作;
(四)负责组织粮食行政执法大案、要案的具体查办工作以及执法中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
(五)负责指导行政赔偿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六)负责组织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本局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落实和考核评议;
(八)负责领导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行政审批工作;
(九)负责领导核销军用粮票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负责领导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的行政审批工作;
(十一)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分管购销调控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查草拟的购销调控、军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领导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
(四)研究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收购及轮换品种、数量和入库质量、价格的审批确认事项;
(六)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移库审批事项;
(七)负责领导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工作;
(八)负责对分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四、分管产业指导工作的局领导职责
(一)负责领导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
(二)负责审查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领导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四)研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材料初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领导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八)负责对分管部门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九)承办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节 部门及岗位责任
一、政策法规处
(一)执法职责
1、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
2、草拟地方性粮食流通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监督检查粮食流通政策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组织拟定本局立法计划,研究拟办本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和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2)负责组织对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本局的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3)对有关执法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
(5)负责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
2、副处长岗位:
在处长的领导下,负责政策法规处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组织并参与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2)审查地方性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修改意见;
(3)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4)参与对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文书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6)参与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3、政策法规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政策法规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政策法规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岗位:
(1)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登记、受理和建档;
(2)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初步审查;
(3)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4)参与行政应诉;
(5)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卷保管、整理和归档。
二、监督检查处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全省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下达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查处。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依照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对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指导对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负责下达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并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5)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
(6)负责对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涉粮案件进行查处,审核、审批处罚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2、副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领导下,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2)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仓储设施设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中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出库质量检验、库存量、经营台账、执行应急预案、军粮供应、陈化粮处理和各类政策性粮食供应以及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依法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4)认真做好调研工作,不断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5)负责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及证件管理工作;
(6)承办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复杂的涉粮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监督检查岗位:
(1)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者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3)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5)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政策性用粮和储备粮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2)监督检查从事军粮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4)监督检查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5)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6)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7)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8)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5、粮食质量监督检查岗位
岗位责任: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2)监督检查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监督检查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6、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岗位:
(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
(2)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3)监督检查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4)监督检查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5)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6)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7)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8)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9)发现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予以处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购销调控处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审查草拟购销调控、军粮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
3、提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年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负责省级储备粮收购及轮换品种、数量和入库质量、价格的审批确认事项;
5、负责省级储备粮移库审批事项;
6、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购买使用陈化粮企业的日常监管。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购销调控处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起草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和粮食安全应急保供预案等,并贯彻实施;
(2)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工作;
(3)负责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工作;
(4)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制定本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负责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安全的各项管理;
(6)协同监督检查处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岗位一:
本岗位在处长领导下,协助处长做好购销调控处的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职责:
(1)组织起草制订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和粮食安全应急保供预案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2)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安全的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3)按照《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负责全省粮油统计工作。
3、副处长岗位二:
(1)具体负责对全省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工作;
(2)具体负责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工作;
4、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和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代供点资格等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审批审核岗:
岗位责任:
(1)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
(2)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上报的有关申请材料;
(3)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行政许可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审定;
(4)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规范的文本格式完成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流程;
(5)负责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归档保管。
(6)负责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的初审工作。
5、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性用粮管理岗位:
(1)研究制定省级储备粮计划、库存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收支和轮换出入库管理;
(2)会同统计管理人员研究拟订陈化粮处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陈化粮收支存情况;
(3)会同省级工商部门做好陈化粮销售的日常监管工作。
6、统计管理岗位:
(1)根据《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粮油统计制度和统计现代化系统建设;
(2)与监督检查处合作定期组织开展全社会统计质量检查活动;
(3)根据粮油统计制度实行统计监督。
四、产业指导处
(一)执法职责
1、负责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申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4、负责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
5、负责粮食行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局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产业指导处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负责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负责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初审的报批工作;
(3)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工作;
(4)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全省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提出粮食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措施,做好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的审批工作。
(5)协同监督检查处参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2、副处长岗位:
本岗位在处长领导下,协助处长做好产业指导处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责任:
(1)具体组织草拟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具体负责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材料初审的报批、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等行政审批工作;
(3)协助处长做好全省粮油仓库建设布局及粮食系统基本建设的规划。
(4)具体做好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的审批工作。
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初审和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主办岗位:
(1)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2)初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的份数、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有无错误;
(3)核实企业申请的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4)填写相关受理通知书;
(5)参与对申请企业现场考察,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整理、录入和汇总申请企业提交的纸质与电子文本资料上报国家粮食局。
4、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岗位:
(1)负责推动企业技术改造的各个项目的立项审查、论证及转报、协调工作,组织安排科技成果的评审、鉴定、申报奖励及推广应用工作;
(2)协助编制全省粮食系统建设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指导和组织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
(一)执法职责
负责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核销军用粮票、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等行政审批工作。
(二)岗位责任分解
1、主任岗位:
本岗位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省军粮供应管理办公室的行政审批工作,履行以下责任:
(1)负责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审批工作;
(2)负责核销军用粮票审批工作;
(3)负责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审批工作。
2、行政审批具体经办岗位:
(1)具体经办军供粮差价补贴决算的审批;
(2)具体经办核销军用粮票的审批;
(3)具体经办军粮供应网点经营设施维修、改造补助款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