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30 |
颁布日期: |
2006/03/3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3/30 |
颁布日期: |
2006/03/30 |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建函抗(2006)184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有关厅局:
建设部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城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加固、震后恢复重建要求和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职责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法规性依据。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规定》,制订贯彻落实措施
搞好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是抗震防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学习《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理解和执行《规定》。要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学习班、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抗震防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贯彻执行《规定》要与贯彻执行《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及国务院、建设部、省政府等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起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依法行政,强化管理,确保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新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从工程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甲、乙类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抗震设计专篇(章),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报送至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其余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各市的规定,组织进行抗震设计专项审查或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与施工图设计一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有抗震设计专项内容,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应有明确的抗震设计审查意见。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年内我厅将组织全省对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以促进抗震设防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
搞好农村房屋建筑抗震设防,增强抗震防灾能力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本着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结合新村庄规划建设,鼓励农村自建的住房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抗震措施。三层及以上房屋、公共建筑及跨度12米以上的生产建筑应有正规设计,并达到国家抗震设计规范或江苏省村镇住房抗震构造图集的要求。要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轨道,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得审批。要大力开展新村庄规划建设抗震示范小区和抗震样板房建设试点工作,为农村提供简明、易懂、安全、可行的抗震图集、图片和资料,供农民建房使用。
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略)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