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06/03/13 |
颁布日期: |
2006/03/13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06/03/13 |
颁布日期: |
2006/03/13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通知
(苏环监察〔2006〕16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环保局、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环保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发[2006]8号)关于“清理整顿擅自停运治污设施问题,重点整治燃煤电厂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的工作要求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的监管和利用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有效数据核定排污量、征收排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和监控中心),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脱硫设施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并实现与电力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联网。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定期监察和突击抽查制度,及时掌握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况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动态,严防电力企业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和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偷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
2、对于已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发电机组,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的规定,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在必须符合“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其所得有效数据作为环保部门核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同时各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排污量数据与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数据定期进行比对校验,确定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数据。
3、对于未安装运行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确认燃煤二氧化硫排污量物料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04]4号)确认的物料衡算方法对其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同时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办法》(苏环监察[2005]14号)和《关于加强火电企业燃煤硫份和燃煤量审核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10号)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二氧化硫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申报审核和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加大燃煤硫份检测力度和电煤原始进煤单、验收单的查审力度,切实执行每周一次、每月四次燃煤硫份平行样监督检测工作,确保二氧化硫等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如实申报、及时审核、准确核定和排污费的足额征收。
4、对于电力企业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脱硫设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部门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5、对于电力企业等排污单位谎报或者拒报污染物排放情况、没有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环保部门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其进行排污申报稽查或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提请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369号令)和省厅《关于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解缴工作的通知》(苏环监察[2005]34号)、《江苏省排污费征收稽查暂行办法》(苏环监察[2005]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我厅将暂缓其新上项目的审批、暂停其环保资金的补助和项目安排,并限期补缴排污费。
6、对于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上级环境监察机构须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责令排污者到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指定的商业银行补缴排污费。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