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06 |
颁布日期: |
2005/04/06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06 |
颁布日期: |
2005/04/06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
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充实消防力量,增加资金投入,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江苏”、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00五年四月六日
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 2005年3月)
为发展壮大地方消防力量,提高社会抗御火灾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招对象。征招对象为年龄18-2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愿意从事执勤灭火工作的青年。公安消防部队退役的优秀士兵、地方职业学校消防专业毕业生优先录用。具体征招、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
二、使用范围。凡国家未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的已建和新建消防队(站),按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最低配备标准,现有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30人的标准型普通消防队(站)、不足45人的特勤消防队(站),除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增加公安现役消防编制外,一律由当地政府核定人数,统一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一线防火灭火单位。
三、征招数量。全省合计征招4500名左右。原则上自2005年起三年内完成征招计划,少数财力比较困难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征招时间。具体征招数量和年度征招计划由省公安厅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四、培训管理。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在每年的7月份征招,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集中进行教育培训,为期3个月。经培训合格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统一着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补充到基层公安消防队(站)、区域性地方消防队(站)和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参照公安消防部队管理条令条例,结合地方合同制人员特点,实行军事化管理,担负一线灭火救援和辅助性任务。
五、经费保障。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单独列支。订立合同以及消防人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伤残、保险等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