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1/31 |
颁布日期: |
2003/01/3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1/31 |
颁布日期: |
2003/01/31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3号 2003年1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省环保厅 二00二年十二月)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需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缴纳垃圾处理费是企业和居民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按户数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对垃圾处理费暂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其收费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核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可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的生活垃圾收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
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规模要科学合理。城市稠密地区,可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区域性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要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要逐步关闭过渡性的垃圾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
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投资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和处理水平不高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深化垃圾处理运行机制改革,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改革垃圾处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推动产业化发展、提高环卫行业生产力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垃圾处理经营市场,形成调控有力的管理体制和企业化经营的运行机制。切实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建立垃圾处理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单位)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并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逐步放开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引入竞争机制,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运营方式,不断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垃圾处理企业(单位)应转变经营管理体制,实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切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
城市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逐步走上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应责令其改正;对现有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应责令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检查,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各地要加强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已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收费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收取办法;对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时进入专户,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必须在3年内完成在建项目,并实施垃圾处理。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各地应取消城市环境卫生费、门前三包费、单位、居民保洁费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收费项目。要探索建立有效的收费方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采取代收、代扣、代缴等方法,将垃圾处理费足额收缴到位。允许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
各地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已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