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6/15 颁布日期: 2001/06/15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交通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1/06/15
颁布日期: 2001/06/15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规定》和《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苏交运[2001]39号) 各市交通局:   根据交通部颁布的2001年第2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交水发[2001]15l号《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及部交水发(2001)247号《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船舶管理,现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大力宣传,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重要性   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优化船舶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形式,向广大经营业户广泛深入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自觉遵守。   二、严格坚持船龄标准,禁止报废船从事营运   《规定》、《意见》对海船和河船的各类船舶的报废年限,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凡是达到报废船龄的船舶,一律实施强制报废,强制退出水运市场,不得再从事水路经营活动。需变更船舶种类的改造,必须按对新建船舶的规范要求进行改造,普通货船不准改造为油船,进口的二手滚装货船不准改造为客滚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定》、《意见》中,对本地区的船舶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登记制度,跟踪对老旧船和报废船的监督管理,所签发的各类船舶证件的有效期,均不得超过船舶报废的日期,做到到期一艘报废一艘,形成制度。对申请更新老旧运输船舶,要向原发证机关交回船舶各类证件,并提供老旧船舶报废(拆解或退出运输市场)相应的证明,属船舶拆解的,应提供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废船舶出具的废钢登记证书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拆船厂出具的船舶拆解证明。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确保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地方海事、船检、运管部门,要齐心合力,密切配合,相互通报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地方海事部门不予签证,船检部门不予检验,运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并收回其各类船舶证件。省厅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严肃处理。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营运,视情节轻重,作法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拆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级交通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切实保证运输船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各地在贯彻实施《规定》时,要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和规定的表格,分别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下—年度,拟报废的船舶汇总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度实际报废船舶汇总表和实施《规定》的书面总结和电子软盘报送厅运管局和省地方海事局。   附件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略)   2、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略)   3、关于贯彻实施《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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