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9/02/27 |
颁布日期: |
1999/02/27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9/02/27 |
颁布日期: |
1999/02/27 |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
珠府[1999]14号
1999年2月27日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企业负责、劳动者遵守纪律”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道路、桥梁、供水、供电、煤气等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机械的安装与使用、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除等,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办理受监登记,接受安全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带齐有关资料到安监站办理“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手续。
未办理安全受监登记和“安全前提条件审查”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
各县区所属工程,到本辖区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受监登记和“安全前提条件审查”,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站对各县区安监机构给予业务指导。
二、珠海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行政主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三、安监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二)对所属建设工程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专项安全达标验收,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和竣工安全业绩的考评;
(三)对受监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防火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组织全市性工程建设安全大检查(每年两次);
(四)查处违反安全施工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违规的施工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工整改、罚款或提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罚;
(五)组织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安全新技术的培训推广,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意识;
(六)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参与1至4级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对施工企业的设立、年审和晋、降级提出安全审查意见,行使行业安全生产的否决权;
(八)负责向国家,省、市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荐优秀安全管理员、安全员、监督员和工程建设安全先进单位名单;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建设工程进度至二层主体、单层建筑和构筑物至地面以上3米、基础工程至地面以下3米或形象进度达到工程总量5%时,施工单位应到当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未经专项达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入下道工序,对不顾安全、强行施工的企业,安监站可提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从本文件发文之日起,凡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项目,都需按上述有关规定到所属安监机构补办受监登记手续,接受安全检查。对不补办受监登记手续的单位,限令时间补办,再不补办者,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对屡次发生安全事故又隐瞒事故真相的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其参与投标新建工程项目,并可实施资质降级直至取消在市内承接工程的资格等处罚。
八、安监站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努力把安全监督工作做好。
安全监督员应严守法纪,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监督,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