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8/29 |
颁布日期: |
2001/08/29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8/29 |
颁布日期: |
2001/08/29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通告
珠府[2001]65号
2001年8月29日
为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二、本通告中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是指以发泡聚苯乙烯、发泡聚乙烯或发泡聚丙烯为原料生产的饭盒、杯、碟、碗、筷等食用容器和用具。
三、在本市不得新设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建设项目,原有的生产单位不继续生产一次性发泡塑餐具。
四、原从事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营活动或具有该经营范围的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五、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替代品,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