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1/05 |
颁布日期: |
2001/01/05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1/05 |
颁布日期: |
2001/01/05 |
珠海市生活垃圾收运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珠府建[2001]15号
2001年1月5日市建设委员会颁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管理,适应垃圾焚烧的处理工艺,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我市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所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密闭式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和垃圾收集点。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收运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的收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市政府投资兴建的垃圾收集房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应自行设置垃圾容器或建设封闭式垃圾房,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垃圾收集房、垃圾容器的管理,由设置单位负责。各街道办、居委会负责监督和检查。
产生垃圾较少的单位,经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就近垃圾收集房、点倾倒垃圾,并按规定标准向垃圾收集房、点的管理单位交纳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单位产生的垃圾,由单位负责清运或委托具有清运能力的专业服务单位实行有偿代运。
第七条 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单位和居民应维护环境卫生,不得乱倒乱丢垃圾。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各街道办、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居民讲清垃圾焚烧的意义和焚烧设备的处理能力,争取市民积极配合,做好垃圾的分类堆放、收运工作。
第八条 下列废弃物品,不得往垃圾收集箱内投放:
(一)长度超过1米的物品,包括木头、树枝等;
(二)长度不超过1米、体积超过0.8立方米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杂物等;
(三)废旧家用电器、电池、易燃易爆金属罐、有毒有害物品和瓦罐、玻璃纤维制品等不易燃烧的物品;
(四)余泥渣土、砖头石块、过期袋装水泥、水泥混凝土、建筑装修垃圾。
第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垃圾房、点的管理人员不得让第八条规定的四类垃圾倒入垃圾箱;负责垃圾清运的司乘人员在吊装垃圾时要认真观察确认,保证收运垃圾达到焚烧的标准。
第十条 对第八条(一)、(二)、(三)中所列未达到焚烧规定标准的大件和有毒有害垃圾,垃圾产生者应在各垃圾收集点另行堆放,或电话委托环卫专业服务部门实行上门有偿服务。
第十一条 对第八条(四)中所列余泥渣土等物,应在原产生地堆放好,并自行运送到指定收纳点处置或委托环卫专业部门有偿代运。
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房(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并运送到规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