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12/06 颁布日期: 2000/12/06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12/06
颁布日期: 2000/12/06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珠府[2000]149号 2000年12月6日 为了有效解决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提高水利工程的防洪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粤府[1993]10号)、《珠海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珠府[1994]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凡受堤围保护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每年应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交纳堤围防护费。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全市所有工商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三、征收标准:根据粤府[1993]10号文第17条的规定,工商企业和交通运输、建筑及安装、进出口贸易、邮电通讯、粮食、水产养殖、物资供销、文化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以年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以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以年售电收入总额,输变电工程以受益固定资产总值,银行以应纳税营业额,保险公司以年保险费收入额为基数,分别按1.5‰的标准计征(文件规定征收幅度为1.5‰-1.8‰)。 四、征收办法:按粤府[1993]10号文第19条的要求,由地税部门代征。 五、堤围防护费的用途和管理:堤围防护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余额用于当地水利建设投资。 堤围防护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汇入财政堤围防护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其中20%由市、县(区)统筹安排管理。 对收不抵支或无费可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9条和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试行)([1994]财农字第397号)第4条的规定执行,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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