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贸企业管理加快建设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对外贸易 |
生效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对外贸易 |
生效日期: |
2001/01/21 |
颁布日期: |
2001/01/21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贸企业管理加快建设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的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1]8号
2001年1月21日
市外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贸企业管理加快建设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关于进—步加强我市外贸企业管理
加快建设高附加值的产品
出口创汇基地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关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中共珠海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委省政府珠海现场办公会重要精神的决议》,抓住新千年、新世纪的机遇,迎接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的桃战;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开创我市外经贸工作的新局面,加快建设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创汇基地的步伐;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努力建设一支依法经营、朝气蓬勃的外贸队伍,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鼓励我市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生产(科研)场所,生产(科研)设备并已投入生产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外经贸部有关规定予以自动登记管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年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生产企业或年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机电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市外经贸委将协助企业向国家外经贸部申报成立有全国报关权的进出口公司。
二、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l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市外经贸委将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批。
三、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市外经贸委将根据国家外经贸部和供销总社有关规定,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四、放宽非生产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从发文之日起,取消总量控制。
凡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非生产性企业,可申报特区内进出口经营权。对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市外经贸委将协助向国家外经贸部申报,取消经营地域限制。
五、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络建设。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的要求,凡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应积极加入外经贸部的中国电子商务网络(简称EDl),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上台阶。
六、加强行业监管。
针对当前外贸经营秩序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对各类外贸企业从严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走私、骗税、骗汇、逃套汇等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好外贸经营秩序。外贸企业则要充分认识走私、骗税、骗汇、逃套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各类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外贸经营秩序,促进我市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外贸企业资质管理。
完善对各类外贸企业的《资格证书》年审管理,建立外贸企业动态调整、优胜劣汰的管理制度,打破《资格证书》的终身制,增强企业竞争力。
(一)坚决清查“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的“三无”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进出口经营权的虚假外贸企业。对这类企业,查实后要立即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认真清查有无违纪违规经营的问题。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尤其是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即自带客户、货源、汇票、自行报关;不见产品、货主、外商)的企业;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未交单却拒不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处理的企业,要责令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可暂缓办理其《资格证书》年审。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构成违法违规的企业,要按国家外经贸部有关规定予以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警告、暂停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年审时缓办、暂扣或注销其《资格证书》。
(三)注销被兼并、原企业法人资格已注销的各类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四)注销已按法定程序宣布破产的各类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五)对与外商合资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注销其作为内资企业享有的自营进出口权,其进出口经营活动纳入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六)对外汇不核销、有商标侵权行为、非法倒卖配额许可证、出口伪劣商品、出口产品被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伪报进出口商品名称以逃避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外贸企业,除取消其使用配额许可证和广交会参展资格外,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行政处罚。对已受外贸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企业,一律要在《资格证书》备注栏中记载,并录入数据库上报国家外经贸部。
(七)各类外贸企业要积极扩大外贸出口,把出口创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三年以上,但连续三年自营出口额为零和出口供贤额低干50万美元的生产企业(含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连续三年年均出口额低于100万美元或进出口额低于200万美元的外贸公司(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企业),注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收回《资格证书》并重新核发给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培植一支新的、有活力的外贸队伍。
(八)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资格证书》年审时间。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外贸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资格。
(九)被撤销(或注销)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自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重新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