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5/04 |
颁布日期: |
2008/05/04 |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8年05月04日发文单位:中山市政府办公室文号:中府办〔2008〕4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意见》(粤建建字〔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城镇供水水质
督察工作的意见
粤建建字〔2007〕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建设厅组织对全省建制镇以上660多家供水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范围占全省供水企业总数的80%,覆盖供水人口6600多万人。检查情况反映:我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不容乐观。主要存在的问题: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小水厂出厂水不合格,中小企业检测设备和工艺技术落后,达不到国家的要求,供水管网陈旧,漏损严重,二次供水水质存在隐患,供水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供水应急保障机制亟待完善等问题。为了加强全省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对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供水水质督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供水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建立健全供水水质督察管理机制,充实和加强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监督力量,督促供水企业落实生产设备、质量检验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
二、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确保水源水质达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昵确饮用水水源范围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必须尽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加大力度清理饮用水源地周边的污染源,加快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水源水质量,确保城镇饮用水安全。
三、认真组织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工作
省建设厅将制订全省行政区的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实施方案,对本省内的供水单位执行国家规范、标准、规程的情况进行督察,对21个地级以上城市的供水水质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布相关供水水质报告。
各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供水的水质督察,对本辖区内城镇供水经营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每季度或半年一次检查,按照国家的要求,对供水的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等进行水质监测,及时将企业的水质检测数据、水质报告、重大水质事故情况、供水水质督察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供水主管部门,监督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整改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水水质卫生的监测,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城镇供水水质卫生监测应由有检验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为确保对企业水质检测的公平、公正和公信,各级政府实施供水水质检测的经费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不得向企业摊派。
四、强化企业的供水水质责任制度
供水经营单位主要领导是保证城镇供水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各地供水主管部门要监督城镇供水运营单位尽快建立以水质保障为核心的生产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水厂改造,更换供水管网,采用新型管材、新工艺、运行方案等手段提高供水水质。要建立严格的水质取样、检测制度,每月要将水质检测情况表上报当地供水主管部门。
各供水运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新颁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在2008年底前,县级以上的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常规(42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全部(106项)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地级市要在2010年底前基本达到全部指标检测能力,对县、镇级供水企业不能自检的非常规项目要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级政府要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城市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城乡统筹供水,城市供水向农村延伸,对达不到生产条件的小水厂要进行整合、兼并,实现供水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六、严格供水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供水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城镇供水业的市场化运作。今后城镇建设新水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凡达不到国家净水工艺、检测设备标准的,不能授予特许经营权。
供水事业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基本属性,关系人民的生命安全,并不完全适用于市场自由竞争的相应制度安排,作为授权方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所规定的程序进行,签订完善的经营协议。在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后,重点应做好监管工作,以保障公众利益、安全为主,不能出现推向市场,一卖了之的现象。
七、建立健全供水应急机制
加快城镇供水水源建设。各级政府和供水经营单位要制定供水水源保护方案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系统,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供水。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