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0/30 颁布日期: 2008/10/30
颁布机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山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8/10/30
颁布日期: 2008/10/30
印发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8年10月30日发文单位:文号:中府办〔2008〕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环保局衔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环境、经济协调发展,巩固和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根据《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加强监管能力建设,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按照省的统一部署,自2008年起,我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从事机动车排气年检业务的检测机构(下称“安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最新在用车排气检测标准和限值,严禁一切弄虚作假检测行为。市质监、公安车管、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查处各种违规操作。安检机构不按国家检测标准进行排气检测,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环保部门向安检机构发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警告无效,环保部门将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案查处,并移交省环保、省质监、省公安车管部门,由省环保局按《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取消该安检机构环保年检委托认定资格;省质监部门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取消其检验资格和认证资格;省公安部门对该安检机构出具的虚假数据不予采纳,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安检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市公安车管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市环保、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成立相对稳定的联检小组,积极开展排气超标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道路行驶车辆的抽检和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停放地抽检力度。道路抽检按照我市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方案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以公交车辆、环卫用车、邮政车辆、旅游营运大车、校车、超市免费班车等为重点。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3、重点加强高排放车辆的管理。在城区主要路段设置遥感监测仪,对我市行驶的机动车实施实时在线监控,对遥测尾气可疑超标车辆,环保部门联合市公安车管部门向车主发出警告书,要求车辆限期到符合环保资质认定的检测站进行严格的尾气检测。检测超标的车辆,环保部门将对其实施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治合格。如被警告车辆在限期内不到检测站进行尾气检测的,环保部门将把该车辆列入黑名单,定期在市内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通过在线监控等手段在其办理年审安检时进行重点监控,结合即将出台实施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待省的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出台后,市环保、公安车管、建设、交通、法制等职能部门组成专门小组,共同制定我市机动车环保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全市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排放量的车辆实施不同的检测频次和交通管制措施。对低排放车辆发放绿色标志,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高排放车辆在我市中心城区敏感路段采取限制时间、限制路段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加快高排放车辆自然淘汰。 5、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汽车一、二类维修单位及摩托车一类维修单位配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前提下,方可准予其经营。同时,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经整车大修的机动车或总成维修的车用发动机应当在质保期内排气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1、环保部门对年检车辆排气检测实施确认把关,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动车年检时,环保部门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内容之一的排气检测项目进行确认把关,并对排气检测结果加注认可意见后,公安车管部门方视为有效数据。 2、建立机动车年检在线监控系统。根据省环保局《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系统方案》相关技术要求,在年内建设我市机动车年检在线监控系统,对我市范围内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排气检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车辆年检实施确认把关,确认为排气超标车辆或检测数据无效的车辆不能通过年审。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设备等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的实时采集、统计、分析、处理,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性与真实性,有效防止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监督和保证安检机构提供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   (三)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市公安车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市政府鼓励客运公交营运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四)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逐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1、根据省的部署,自2008年7月1日起,在全市各加油站全面推广供应符合广东省车用汽油地方标准(DB44/345-2006)及车用柴油地方标准(DB44/346-2006)的车用成品油。市经贸部门应加强对车用燃油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清洁车用成品油的供应。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流通领域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查,对销售不符合规定成品油的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2、市经贸部门牵头会同市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制订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程技术指南,制定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的工作方案,稳步推进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交警支队、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财政局、经贸局、法制局、物价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商议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效率。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机动车年检在线监控系统,实施机动车排气超标警告制度,积极推进省新的在用车检测标准(简易工况法),提高我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能力和监管效率。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污染的意义及对策,专门制作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公益广告,利用电视台、电台、中山日报、中山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日常车辆保养的常识,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引导公众加强对机动车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1、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2、中山市实施机动车排污超标警告制度 附件1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单位 序号 工作内容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监督成品油、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2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经贸局 1 监督检查机动车销售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销售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2 向社会公布供应国Ⅲ标准车用成品油的加油站名单及供应时间。 3 牵头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4 负责推广使用低污染节能汽车。 5 落实国家和省车用成品油定价方案。 6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 1 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 2 负责车辆排放检测年审工作,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经环保部门确认检测数据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3 根据省的统一安排,制订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 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出遥感监测超标车辆的警告书。 5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建设局 1 负责改善城市道路网和建立完善的道路管理体系,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开展公共交通畅通工程工作。 2 组织公交公司使用清洁能源。 3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局 1 组织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使用清洁能源。 2 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认定,负责维修机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落实车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维修收费的监督。 3 开展营运在用车辆定期检测。 4 会同环保部门开展营运车辆冒黑烟整治工作。 5 加强对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6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 1 对本市辖区范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2 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开展在用车的道路抽检和停放地监督抽检。 3 对机动车年检单位的排气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4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在用车排放检测标准。 5 协同经贸等相关部门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6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7 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数据库建设。 8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 1 推动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地方标准实施,并协同环保部门贯彻落实省新的在用车排放检测标准(工况法)。 2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环保局制订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 3 配合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4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  1 配合开展对销售环节成品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 2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法制局  1 对我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防治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 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附件2 中山市实施机动车排污超标警告制度 为提高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经研究,决定采用机动车尾气遥测仪对可疑超标车辆实施警告制度,以高排放车辆作为监管重点,促使车主对车辆进行维护检查,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监控范围 在城区范围内重点路段(主要是中山路、起湾道、博爱路等路段)不定期设置遥感监测仪,监控行驶车辆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具体监测点位由市环保局、公安交警支队共同规划确定,并报送市法制局备案,对全社会公开。 二、监控对象 重点监控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客货运输车辆、化油器车、柴油车、高排放车型,特别是群众反映意见大、影响城市形象的冒黑烟及尾气恶臭车辆。 三、工作流程 (一)在监控点位设置遥感监测仪,并在监控点位前方设置告示牌,告知前方行驶车辆的驾驶员按指示行驶,接受尾气遥感监测。 (二)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遥感监测仪自动检测及录入监测数据,并对车辆进行拍照。 (三)环保执法人员根据遥感监测仪检测的结果,及时筛选出排气可疑超标车辆,利用市公安车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查找排气可疑超标车辆的有关资料。对可疑超标车辆进一步核实,并制作警告书。 (四)市环保、交警部门联名以挂号信向排气可疑超标车辆的车主发出警告书(委托中山驾协发警告书并用手机短信通知车主),告知其车辆检测结果及要求其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检测。 (五)车主在收到警告书30天内将车辆送到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严格的排气检测,在限期内检测的费用由环保部门负担。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发放合格证;检测不达标的,环保部门依法对车主进行行政处罚,可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维修合格;车主应在车辆维修合格后向环保部门提交符合相关检测资质的排气检测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排放尾气达标的检测报告。 (六)收到警告书的车主在规定期限内不到符合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检测的,或经检测确认超标进行维修后,没有再向环保部门提交符合相关检测资质的排气检测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排放尾气达标的检测报告的,环保部门把该车辆列入黑名单,定期在市内各媒体上进行公告,并通过在线监控等手段在其办理年审安检时进行重点监控,结合即将出台实施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进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向环保部门提供遥感监测可疑超标的我市车辆资料,包括车辆的车牌号码、及车辆、车辆类型、发动机号、车架号、厂牌型号、登记日期。 (二)对遥感监测可疑超标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与环保局联名发出警告书。 (三)车主接到警告书后,需到有资质的排气检测站进行检测。首次检测均属于监督性检测,在警告书限期内,检测费用由环保部门按实际检测量支付给检测站。若首次检测显示超标需要限期维修的,车主维修后,向环保部门提交符合相关检测资质的排气检测部门出具的证明车辆排放尾气达标的检测报告。期间产生的排气检测费用,由车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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