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0/13 |
颁布日期: |
2005/10/13 |
中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日期:2005年10月13日发文单位:文号:中府办〔2005〕8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管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重点控制高污染排放车型、客货运输车辆、高密度使用的车辆、柴油车、化油器车、摩托车的排气污染。
(二)实施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监控手段,严格限制不合格车辆运行使用,及时淘汰污染重、无法治理的超期行驶车辆。
(三)贯彻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法规,规范年检单位的检测行为,从源头抓好在用车排污监督管理。
(四)加大对机动车道路抽检的执法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意识,促使广大车主自觉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二、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辖区范围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管理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在用车的道路抽检和停放地监督抽检,对年检单位贯彻国家机动车排气检测规范执行情况和车用燃料含铅指标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对新车登记、车辆过户、车辆年度检验的排气污染检测实施监督管理。对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发给牌号、行驶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办理年审。加强机动车检测站的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包括车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制度和维修收费等方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市工商局:负责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车用燃料的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单位的检测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环保部门通过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日报等新闻单位及城区道路旁边的电子广告栏宣传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各项法规和常识。
2.环保部门在10月中旬,通过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政报等渠道向全市发布《关于开展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3.环保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手机短信形式联合向车主、司机提示环保、交警路检执法的有关事宜。
(二)开展道路监督抽检工作。
1.建立联合路检机构。
由环境监察、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组成相对稳定的联合路检小组(环保局5人、交警支队2人),联检小组严格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环保局和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粤环〔2001〕88号)的有关规定开展道路抽检执法工作。
2.职责分工
环保人员负责排气检测、记录、发证及处罚等工作;对超标车辆车主按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交警人员负责截停车辆交环保人员检测。
3.时间安排
机动车排气路检执法工作以专项行动形式从2005年10月15日正式启动,10月15日至31日对超标车辆车主作口头教育、警告,暂不作处罚,11月1日起环保部门对抽检超标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5年11、12月按每个正常工作日开展,2006年起,专项行动每月开展3次,每次3天,原则上每月行动安排2次夜间抽检,具体安排由联检小组商定。
4.抽检方式
抽检地点以不妨碍道路交通畅顺和安全为原则,在城区各路段抽检摩托车,在城乡结合部,用车单位车辆停放地抽检汽车。抽检时间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期。
(三)加强年检站的监督管理
由环境监察、公安车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相对固定的联合检查小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对年检单位的检测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实施停放地监督抽检。对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冒黑烟车辆社会监督员举报制度
市环保部门于2005年年底前制订并实施社会车辆冒黑烟监督与管制方案,聘任并培训一批“机动车排气社会监督员”,着重开展对市民反映较为强烈的营运客货车辆行驶中冒黑烟问题的查处工作。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和推进机动车排气治理工作,为综合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信访工作
向社会大力宣传12369环保投诉热线,接受社会监督和受理群众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涉及其他信访问题的,按信访归口管理原则处理,维修费用价格问题由物价部门查处;维修技术问题由维修行业主管部门查处;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技术监督部门查处;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