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1/04/03 颁布日期: 2001/04/03
颁布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东莞市
适用领域: 劳动关系
生效日期: 2001/04/03
颁布日期: 2001/04/03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ОО一年四月三日 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并由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劳动、社保、财政、人事、工商、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三)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给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缴交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按供给单位上报实际需要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统一划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且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8个月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私营企业,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无填报劳动情况统计表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按劳动年审手册或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职工人数计算) (二)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80% 第九条 驻莞的中央、省、市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镇(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由所在镇(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助城镇残疾人就业前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为农村残疾人提供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的费用;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 (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二)连续亏损满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残疾人数的5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二)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第十五条 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可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镇(区)残疾人联合会应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表报送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凭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证明》办理年审。 市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东府[1997]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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