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发布《电网调度 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4年10月10日 电人教[1994]603号)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配套文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正式发布实施。 为使各跨省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管理部门现有的上岗证书向本办法过渡并制定实施细则,经研究决定,原有上岗证书可继续使用二年,与此同时,按本《办法》规范。 附件: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以下简称值班人员)是指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调度值班人员,水电站水库调度值班人员,发电厂的值长(及主值)和电气运行值班人员、班长,变电站的站长、值班运行人员和班长,以及上述单位的通信值班人员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 第三条 值班人员和备用值班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合格证书,即取得上岗值班资格。值班人员的培训属生产培训。 第四条 各电业管理局(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公司)(下称网、省局(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值班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网、省局(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值班人员培训考核实施细则,并报部人教司、中电联教培部和国调中心备案。 第六条 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换证前需经过审核或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在证书上加盖主管部门印章继续使用或换发新证;不合格者吊销证书,需经过重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的证书是唯一有效的持证上岗证件。 第七条 电网调度系统及其主管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培训 第八条 值班人员通过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由电力工业部统计一组织编写,具体培训教材由各网、省局(公司自行编写)。 第九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 1.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2.有关的规程、制度; 3.有关的专业理论和技能; 4.系统、设备的操作; 5.系统、设备的事故处理; 6.有关的统计分析及报表; 7.有关的计算与分析; 8.有关防火安全知识; 9.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十条 各网、省局(公司)按岗位职业技能标准和部制定的培训大纲要求,制定本电网值班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并报部备案。(同时送人教司和国调中心) 第十一条 国调中心值班人员培训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国调中心值班人员考试考核工作由部组织实施,其他值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各网、省局(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成绩特别优异者应给予奖励,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培训,限期补考,离岗培训期间享受待岗人员待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人教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