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能源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2/04/04 |
颁布日期: |
1992/04/04 |
颁布机构: |
能源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电气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2/04/04 |
颁布日期: |
1992/04/04 |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网谐波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4日 能源电(1992)310号)
保证电能质量是电力部门和用户共同的责任。近几年来,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新型用电设备不断投入使用,大量谐波源设备接入电网,使电网受到严重“污染”,电能质量变劣,对电网安全运行和广大用户安全用电构成极大威胁,曾造成发电机掉闸,继电保护误动作,发电机转子烧毁,用户电容器和电动机等用电设备烧损。为提高和改善电能质量,保障电网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各级电力部门应根据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电网谐波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可能产生较大谐波的用电设备应实行专线供电,并装设谐波保护装置。对已接在公用线路供电或已专线供电而未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应按上述要求在今明两年内改造完善。
二、新装的谐波保护装置应具有电流和电压两种启动元件。保护装置电流与电压的动作值按《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整定。保护装置应装在供电变电站出口处。保护装置初投运时,可动作于信号,保护装置运行稳定后,应尽快动作于跳闸。
三、在安装谐波保护装置的同时,应装用谐波自动监测记录仪,以便对谐波含量及危害程度作进一步的定量分析。
四、当谐波保护装置动作造成线路开关跳闸时,电力部门应指导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进行治理。如用户逾期不予治理,保护装置再次动作并跳闸时,电力部门应待用户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后,才予恢复供电。
五、电科院要组织力量,配合各网、省局共同研究开发电网谐波防治的技术措施和装备,并为治理电网谐波,提高电能质量,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