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电力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5/06/08 颁布日期: 1995/06/08
颁布机构: 电力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1995/06/08
颁布日期: 1995/06/08
电力工业部关于加强利用外资电力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电计[1995]341号)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多种形式利用外资进行电力建设的项目逐年增加。由于环境保护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环保问题成为能否成功利用外资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许多利用外资的项目,外方投资者需要中方提供有关环保方面的情况,甚至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由于环保问题牵涉到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和基础数据,如果提供不当不仅对项目本身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电力行业有效利用外资,为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促进有效利用外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利用外资(不论何种形式)建设的火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和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按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监[1993]324号)执行。    三、利用日本政府贷款的火电建设项目,按我部计划司(关于加强日本政府贷款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计环保[1994]82号)执行。    四、对已完成《报告书》审批程序的内资项目,当转为利用外资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申报,同时抄送原预审《报告书》的部门。如果项目内容、厂址、规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需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原《报告书》进行修改、补充,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报告书》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原《报告书》提交外方。    五、提交外方的《报告书》应在已审批的《报告书》基础上,兼顾外方的技术要求来编制《报告书(对外版)》。    六、向外方提交的《报告书(对外版)》和有关环境保护文件,需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查认可后,经部国际合作司向外提供。在送环保办公室审查之前,对《报告书(对外版)中的环境基础数据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文件需报请项目所在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保密委员会审查,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利用外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由熟悉外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熟悉电力工程、具有甲级评价资格的国内持证单位承担。当必需委托国外咨询机构进行评价时,应事先征得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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