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 颁布机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4/05 | 颁布日期: | 2004/04/05 | 
            
          
         
        
          
            
              
                | 颁布机构: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4/04/05 | 
              
              	| 颁布日期: | 2004/04/05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安监管函字[2004]32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近日收到你会抄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你会不宜就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作出规定。
  请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局。
  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今后你会在起草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时,请充分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