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5/14 |
颁布日期: |
2001/05/14 |
颁布机构: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1/05/14 |
颁布日期: |
2001/05/14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报废
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市商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出售报废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对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拼装车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无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和非法交易市场要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
二、各级经贸委要依法行政,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审批。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前,严禁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现有规定相悖的地方政策,严禁审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严禁举办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及零配件交易会及相关活动。
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是一项政府职能,各地经贸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在地方机构改革中,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严禁工作机构设在企业或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未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从事任何有关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和举办相关活动,影响较大的跨地区的企业活动要报同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
四、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请各地经贸委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检查工作情况于6月10日前报我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二00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