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名称管理办法(2010修改)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10
颁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10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舶【2010】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的要求和船舶登记工作发展的需要,我局对《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520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规范船舶名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的船舶。   第三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舶名称不得与核定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名称经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船舶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2个及2个以上规范汉字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船舶名称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后加阿拉伯数字组成。   但是仅申请试航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新造船舶,其船舶名称可以仅申请使用英文船名。   第五条 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   (二)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六条 除特别批准外,船舶名称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相似的;   (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   第七条 船舶取得船舶识别号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申请登记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申请核定船舶名称:   (一)现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的承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未确定拟申请登记地或者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八条 申请核定船舶名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二)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时)。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可以到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但是使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名称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申请核定变更船舶名称时,应当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船舶登记机关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使用船舶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告知不予核定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船舶名称经核定后,在各个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时均可以使用。船舶名称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舶名称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船舶名称经核定使用后,除船舶所有权转移后可以变更船舶名称外,使用中的船舶名称一般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权转移后需要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新的船舶名称。船舶所有权转移后仍使用原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前,申请核定使用原船舶名称。   第十四条 船舶确需变更船舶名称的,应当在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前,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船舶名称,并说明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新的船舶名称经核定后,申请人应当在与船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交通专业报纸上连续公告3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自船舶名称变更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30日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可以持公告原件以及有关申请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舶名称变更后,原船舶名称自动注销。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别批准,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名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申请书流水号: . ×××海事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为船舶识别号为CN×××××××××××的船舶申请核定使用以下船舶名称(由船舶登记机关核定其中的壹个)。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汉语拼音或英文船名) 1     2     3     4     申请人填写 申请类别:1.船舶试航□ 2.新建船舶□ 3.新登记船舶□ 4.所有权转移后使用新名称□ 5.所有权转移后使用原名称□ 6.变更名称□ 原船舶名称: (适用于第4、5、6种情况)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网络申请 申请人身份:□船舶定造人 □船舶建造人 □船舶所有人 □光船承租人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 相应部门的批准文件 □ 船舶名称变更的原因说明 □ 申请人申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负责。在所有权转移后继续使用原船舶名称的情况下,申请人保证原船舶所有人未禁止使用该船舶名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填写 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 不准予核定 船舶名称。原因: 。     核定人: .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流水号编码规则:前4位是登记机关代码,第5-8位是年份,后5位是流水号;   2.申请核定使用的中英文名称请按优先次序排列;   3.新登记船舶是指从国外进口或光租、以前未办理登记手续或由渔业、军事、体育运动船转为运输的船舶。   附件2   船舶名称核定使用/变更通知书 :   申请书流水号为 的船舶名称核定申请已通过。准予船舶识别号为 的船舶使用 船舶名称。请在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尽早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或尽早安排船舶名称变更公告。 ×××海事局 年 月 日   附件3   船舶名称变更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申请人 申请变更船舶名称予以公告。各有关方面如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海事局提出。   船舶识别号: 原船舶名称: 拟变更船舶名称:   公告联系人: 电话: 地址: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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