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对《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挂年管理的通知》一文的补充规定
        
        
          
            
              
                | 颁布机构: | 中国科学院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2/02/10 | 颁布日期: | 1992/02/10 | 
            
          
         
        
          
            
              
                | 颁布机构: | 中国科学院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2/02/10 | 
              
              	| 颁布日期: | 1992/02/10 | 
            
          
         
        
中国科学院对《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挂年管理的通知》一文的补充规定
((92)技条字020号)
院属各单位:
  我局于1985年发出的(85)科技条字第055号文《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详见中国科学院技术条件局编辑的《技术条件法规选编》第一辑83页),对我院机动车辆的调出审批等有关事项作了统一的规定,现根据全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90)控购字23号文,关于印发《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报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对(85)科技条字第055号文第二条关于办理调出手续的规定,作如下补充。
  凡经院技术条件局审核同意调出的控购车辆,须经车辆监督理部门鉴定确认其它单位可以继续使用的,由调出单位报控购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再由调入单位(包括院内调入单位)到控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双方均取得控购批件后,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未经控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办理调出调入手续。车辆调出两年内,调出单位无特殊理由不能再补购新车。
  上述补充规定请院属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技术条件局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