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5/06/11 | 颁布日期: | 1985/06/11 | 
            
          
         
        
          
            
              
                | 颁布机构: | 国家海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85/06/11 | 
              
              	| 颁布日期: | 1985/06/11 | 
            
          
         
        
国家海洋局转发“关于颁布
 《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85年6月11日 国海指(85)438号)
各分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现将国家港监局“关于颁布《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各船船员、大队、有关部门,学习《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和《船舶安全检查须知》,充分认识港监部门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对于我局进一步做好船舶管理和安全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望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紧落实。
  二、在学习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力量和所属船舶按照《暂行办法》和《检查须知》规定的检查项目及要求,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首先做好我们的准备工作,于七月上旬前报局调查指挥司。
  三、尊重港监,欢迎检查指导。在检查时,各级领导干部和主管部门都要热情接待,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和登记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凡影响安全航行的重大问题,要设法从速解决,如有的暂时条件还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尽快解决。受检后速将检查情况和问题的解决办法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