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5/04/05 颁布日期: 2005/04/05
颁布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5/04/05
颁布日期: 2005/04/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最低工资规定》发布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新规定调整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今年各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将其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年底尚未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自2002年以来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原则上都要在今年内调整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测算和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及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我部。   二、目前尚未发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因素。   三、各地应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及时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报我部备案。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企业、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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