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8/04/08 |
颁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8/04/0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号)
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3%提高到4%,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