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8/04/08
颁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8/04/0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9号) 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同意,天津市、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自治区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比例从3%提高到4%,中央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请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提高做实个人账户比例的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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