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1992/12/24 | 颁布日期: | 1992/12/24 | 
            
          
         
        
          
            
              
                | 颁布机构: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1992/12/24 | 
              
              	| 颁布日期: | 1992/12/24 | 
            
          
         
        
劳动部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
(劳安字[1993]13号 1992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目前,在全国运行的电梯已超过10万台,并以年16%以上的速度增加,电梯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运载工具。近几年来,电梯事故屡屡发生,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八年至今,全国共发生电梯事故1000余起,死亡数百人,经济损失巨大,电梯安全运行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伤亡事故,现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电梯安全管理、检验、维修等规章制度。
  2、对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定。新安装的电梯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和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对客梯的认证工作力争在一九九二年年底完成。
  3、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行,经使用单位整改并经劳动部门检验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运行;对存在问题较多,一时难以修复的电梯,应注销其使用证。
  4、对无证运行或因日常维护不善、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的电梯使用单位,各地劳动部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