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补充意见

颁布机构: 机械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84/11/16 颁布日期: 1984/11/16
颁布机构: 机械工业部/ 劳动人事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84/11/16
颁布日期: 1984/11/16
机械工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 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的补充意见 (1984年11月16日)   机械工业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六日以[84]机技联字150号《关于实施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制度的通知》,对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工作作了安排。为搞好工作经两部共同商定,再作如下补充:   一、为使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人员,在培训和进行技术资格鉴定时不致重复和增加负担,今后进行培训和资格鉴定请遵照下述办法办理,由机械部系统举办的培训班,经考核和鉴定合格后的一、二、三级人员的认可,按[84]机技联字150号文规定办理;如需同时取得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则应在培训期间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或由其所指定的单位),加强有关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培训内容,考核时应加试这方面的内容,并由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考核委员会与机械部考核委员会共同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人事部有关部门认可,并发证。由劳动人事部系统举办的培训班,其中机械系统的无损检测人员如需同时取得机械部系统各级认可单位认可,在培训期间则应会同同级机械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补充有关机械工业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以外的专业知识,考核时应加试这方面内容,合格后按[84]机技联字150号文规定办理。   二、为加强协调,机械部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和培训工作委员会与劳动人事部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委员会之间要互派人员参加对方工作。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农机、仪表厅(局)与劳动局(厅)也要参照这一办法,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的培训和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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