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86/07/30 颁布日期: 1986/07/30
颁布机构: 铁道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部门规章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86/07/30
颁布日期: 1986/07/30
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铁运(1986)713号 1986年7月30日)   第1条 为加速货物运输,提高货物运输质量,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市场调节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托运人托运的整车、集装箱、零担运输的货物,除不宜按快运办理的煤、焦炭、矿石、矿建等品类的货物,及第三条指定的必须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快速运输(以下简称快运)时,经铁路同意,可按快运办理。   按快运办理的货物,除执行一般规定外,并按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办理快运货物的车站,由铁路局指定,由铁道部在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但下列各站承运到深圳北站的整车鲜活货物,必须按快运办理。   1.郑州局许昌、孟庙、漯河、西平、驻马店、信阳、广水、孝感、横店、江岸、纸坊、随县、安陆、云梦、长江埠   2.广州局岳阳、汩罗、长沙北、黑石铺、株洲、衡阳、耒阳、郴州、邵东、三塘铺、娄底、湘乡、湘潭   3.上海局新龙华、嘉兴、诸暨、义乌、金华、衢县、杨浦、何家湾、上海南、昆山、苏州、无锡、嘉善、湖州、萧山、绍兴、曹娥、余姚、浒墅关、玉山、上饶、横峰、贵溪、鹰潭、余江、东乡、寺前、进贤、温家圳、丰城、樟树、临江镇、新余、分宜、宜春、戈阳东、万年、德安、徐家埠、乐化、南昌西、莲塘、临川、抚州北、小港口、拖船埠、昌傅、黄土岗、张家山、梅林、董家、八景   第4条 托运人托运按快运办理的货物,应在铁路月度要车计划表内用红色戳记或红笔注明“快运”字样。经批准后,向车站托运货物时,须提出快运货物运单,车站填写快运货票。   第5条 快运货物除按规定核收运杂费外,另行核收该批货物运费30%的货物快运费。   货物快运费在货物运单和货票内记明,由发站在核收运输费用的同时,一并向发货人核收。   第6条 快运货物的运到期限,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办理,但其中运输期间按每五百运价公里或其不足为一日计算。   第7条 快运货物超过运到期限,由到站于交付货物时,向收货人按下表规定退还货物快运费。   第8条 快运货物,中途变更到站时,已核收的货物快运费不退还。   第9条 车站对零担快运货物,应在票据封套上加盖横式带边红色“快运”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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