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2/20 颁布日期: 1995/02/20
颁布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1995/02/20
颁布日期: 1995/02/20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检务(1995)44号 1995年2月20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检部门依法将于1995年5月1日起对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现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本使用A4纸制作本局的检验结果单。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处。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包装容器分别暂定为:玻璃、陶瓷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两年;金属、木、纸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一年;塑料包装容器有效期为半年。《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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