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2/20 | 颁布日期: | 1995/02/20 | 
            
          
         
        
          
            
              
                | 颁布机构: |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 生效日期: | 1995/02/20 | 
              
              	| 颁布日期: | 1995/02/20 | 
            
          
         
        
国家商检局关于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单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检务(1995)44号 1995年2月20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民航总局、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发的《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检部门依法将于1995年5月1日起对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现将“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和“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样本(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参照本使用A4纸制作本局的检验结果单。结果单一正二副,印章盖在编号位置处。 
  《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包装容器分别暂定为:玻璃、陶瓷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两年;金属、木、纸制包装容器有效期为一年;塑料包装容器有效期为半年。《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