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改变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管理方式的函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29 |
颁布日期: |
2003/09/29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9/29 |
颁布日期: |
2003/09/29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改变国家
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管理方式的函
(环办函[2003]510号)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的评审、推广工作转移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你协会应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重新修订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评审、推广的有关规定,要规范管理,把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严格自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