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1/11/22 | 颁布日期: | 2001/11/22 | 
            
          
         
        
          
            
              
                | 颁布机构: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1/11/22 | 
              
              	| 颁布日期: | 2001/11/22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进口第七类
 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审批程序的通知
 (环发〔200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简化审批程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进口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定点单位,并报我局备案。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各定点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从事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实绩,每年年底对本地区的定点单位进行调整。调整标准按我局以往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总数应不超过现有定点单位数量;
  三、各地公布年度调整方案后,一年内不再批准新的定点单位;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批准定点单位的文件(含全部定点单位名单)报我局备案。自下年度1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各地调整后的定点单位名单受理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我局有关规定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其进口第七类废物申请。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应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并报我局备案。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