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11/10 颁布日期: 1990/11/10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0/11/10
颁布日期: 1990/11/10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1月10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为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请做好地方环境标准的备案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地方环境标准,于批准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报我局备案。   二、在上报备案材料时,应有上报备案的公文一份。公文格式请按附件1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备案的材料及份数详见附件2。   请接此通知后,对本地区的地方环境标准进行清理。未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请按本通知的要求补办备案手续。   附件:   1.公文格式   2.上报材料清单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0年11月10日   附件1: 公文格式 国家环境保护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标准》报你局备案。   附件2: 上报材料清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公章) 上报材料清单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地方环境标准的文件。1份   2.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2份   3.备案的地方环境标准编制说明。2份   4.该地方环境标准审议会会议纪要。2份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